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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空气热交换器不属于压力容器的说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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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16/9/3 2:00:4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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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空气热交换器不属于压力容器的说明 根据国内质技监局锅发[1999]154号文,即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,简称“容规”中头一章第2条之规定。 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; 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; 1;极高工作压力(PW)大于等于0.1Mpa(不含液体静压力,下同) 2;内直径(非圆形截面指其极大尺寸)大于等于0.15m,且容积(V)大于等于0.25m³。 3;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极高工作压力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。 参考资料;http://wenku.baidu.com/view/d4fa2b7302768e9951e738f2.html
“容规”中明确说明须“同具备”,任意一条不满足,即不属于“容规”的管辖范围。 如空气热交换器管箱为159*5的半圆,管箱厚度5mm,其内净极大截面宽度为0.149m,管箱内净长度为2000m\,管箱内容积为3.14*(0.149/2)2/2*2=0.0176 m³,从内直径与容积的数据来评判,均小于容规头一章第2条第2款之规定。 所以;大部分空气热交换器虽然满足规程适用范围1;3条款,但基本都不满足2条款,故 不属于压力容器,特此说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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